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各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水体、地形地貌和地质遗迹,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保持现场整洁。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