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已建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以及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项目、设施和户外广告,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原有的有碍景观的设施,要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美化、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