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立项、建设审批时应当征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