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点新建、扩建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歌舞厅以及度假、休养、疗养、住宅等设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