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厦门岛东南部环岛路曾厝安、黄厝地段的临海一侧,应当保留为沙滩或者公共绿地,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为游人提供服务的小型建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造建(构)筑物。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