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湖泊、河流、海域、海滩应当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不得破坏其景观和自然风貌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