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古建筑、古园林、革命遗址和文物古迹应设置标志,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依法采取各种防范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