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严禁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擅自建设建(构)筑物和设施,或者其他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