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应当按照特殊用途林的规定进行抚育管理,严禁砍伐。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