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风景名胜资源;(二)擅自建造各种建(构)筑物;(三)擅自在山石、摩崖、构筑物上题刻、拓印;(四)擅自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林副产品;(五)伤害、捕猎野生动物;(六)放牧、饲养家禽家畜;(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