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

(三)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