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不交纳人民防空费用的,由市或者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