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设施,是指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孔口、口部伪装房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