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修建或者修建少于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者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