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全体公民进行人民防空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初中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训练;大学、高中和中专学校可以结合军训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