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的规定。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