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和防护工作,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