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地下铁路、隧道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等地下管网的建设,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前提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城市广场、绿地、公园、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修建人民防空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