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区、镇(街道)边界防洪堤的管理,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的协议执行。管理堤段尚未划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在管理堤段划定前,由双方共同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