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按照受益范围投资建设的防洪堤,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本市防洪工程体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