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企事业单位按照受益范围投资建设的防洪堤,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本市防洪工程体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