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防洪堤的分级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一)长江(南京段)、马汊河、秦淮新河及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下河段)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水阳江、石臼湖、固城湖、溧水河、句容河、秦淮河(东山大桥以上河段)和中型水库的防洪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区域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其他河道和小型水库的防洪堤由所在区域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