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安排必需的维护管理资金,确保防洪堤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