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防洪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防洪堤保护和管理职能。

市计划、规划、城建、交通、国土、公安等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江北新区、各园区范围内防洪堤保护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