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