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地下建设项目进行放线。采用暗挖方式施工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放线;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开挖后,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