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查明情况妥善处置后,方可继续施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