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结建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