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