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