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