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