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