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修建墓地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私自修建墓地者将坟墓清除,恢复原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