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