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不按规定留取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