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不按规定留取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