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坟头、碑志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或者责任人限期将坟头、碑志清除或者起葬。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