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利用丧事活动勒索财物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或者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民政部门责令死者家属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时先发现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