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遗体运送、存放业务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