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遗体运往外地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民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遗体土葬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起葬、安排火化,拒不执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