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市民政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