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应当查验购买者提供的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