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立经营性公墓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农村地区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墓地,必须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