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立经营性公墓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农村地区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墓地,必须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