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公益性墓地。禁止利用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

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和区民政部门对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