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对用于安置骨灰的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