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置或者平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