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师条例/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已经取得任用证或者试用证的合格民办教师,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转为公办教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