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