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