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