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第五十三条有效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